前 言 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的實施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的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涉及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異常改變。
本標準從1998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提出。
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是指應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等。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因使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等異常改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6—1997 化妝品光感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3 診斷原則 有明確的化妝品接觸史,在接觸部位發(fā)生皮膚色素沉著和色素減退,或繼發(fā)于皮膚炎癥之后發(fā)生上述病變。除外非化妝品引起的色素異常,必要時做斑貼試驗(見GB 17149.2)和光斑貼試驗(見GB 17149.6)以協(xié)助診斷。
4 診斷標準
4.1 有明確的化妝品接觸史。
4.2 皮膚色素異常發(fā)生在接觸化妝品的部位。
4.3 面部色素異??稍谳^長時間使用某種化妝品后直接發(fā)生或在日曬后發(fā)生,或繼發(fā)于皮膚炎癥之后。
4.4 化妝品皮膚色素改變可表現為青黑色不均勻的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斑,且常伴有面部皮膚過早老化現象,可因某些化妝品直接作用造成,亦可因應用含有感光物質的化妝品經日曬后發(fā)生,或繼發(fā)于化妝品皮炎之后。
4.5 必要時做斑貼試驗(見GB 17149.2)或光斑貼試驗(見GB 17149.6)以協(xié)助尋找病因。
4.6 排除非化妝品引起的其他皮膚色素異常改變。
5 處理原則
5.1 停用所有可疑的化妝品。
5.2 避免日曬。
⒌。3 按一般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皮膚病治療原則進行治療。
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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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A1 化妝品色素異常多因化妝品直接染色或刺激皮膚色素增生造成,亦可繼發(fā)于化妝品皮炎或化妝品光感性皮炎后,應根據病史癥狀及必要的斑貼試驗(見GB 17149.2—1997附錄A)和光斑貼試驗(見GB 17149.6—1997)予以確診。
A2 化妝品中含有不純的石油分餾產品、某些染料及感光的香料等均可引起皮膚色素異常。
A3 引起皮膚色素變化的因素很多,應注意和非化妝品所致的黃褐斑、女子顏面黑斑、色素型扁平苔蘚、瑞爾黑變病、阿狄森病、白癜風、單純糠疹等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