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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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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的實施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不同種類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的總則。凡符合本標準中所規(guī)定的定義,并具有相應(yīng)臨床表現(xiàn)者均可按本標準的原則進行診斷和處理。

    本標準從1998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的附錄A、B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提出。

    化妝品皮膚病是指人們?nèi)粘I钪惺褂没瘖y品引起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病變。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化妝品皮膚病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化妝品所引起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病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gòu)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yīng)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3—1997 化妝品痤瘡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4—1997 化妝品毛發(fā)損害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5—1997 化妝品甲損害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6—1997 化妝品光感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7—1997 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3 定義

    本標準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fā)、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xué)工業(yè)產(chǎn)品。使用化妝品所引起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病變采用下列定義:

    3.1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妝品引起的刺激性或變應(yīng)性接觸性皮炎。

    3.2 化妝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妝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線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變應(yīng)性皮炎。

    3.3 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觸化妝品的局部或其鄰近部位發(fā)生的慢性色素異常改變,或在化妝品接觸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遺留的皮膚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

    3.4 化妝品痤瘡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經(jīng)一定時間接觸化妝品后,在局部發(fā)生的痤瘡樣皮損。

    3.5 化妝品毛發(fā)損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應(yīng)用化妝品后出現(xiàn)的毛發(fā)干枯、脫色、折斷、分叉、變形或脫落(不包括以脫毛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3.6 化妝品甲損害 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長期應(yīng)用化妝品引起的甲剝離、甲軟化、甲變脆及甲周皮炎等。

    4 診斷原則

    根據(jù)下列條件,綜合分析進行診斷。

    4.1 發(fā)病前必須有明確的化妝品接觸史。

    4.2 皮損的原發(fā)部位是使用該化妝品的部位。

    4.3 排除非化妝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膚病。

    4.4 必要時進行可疑化妝品的皮膚斑貼試驗(見GB 17149.2)或光斑貼試驗(見GB 17149.6);如需進一步做化妝品系列變應(yīng)原的皮膚斑貼試驗,見附錄A或附錄B.

    5 診斷標準

    不同類型的化妝品皮膚病,其診斷標準分別見:

    GB 17149.2—1997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3—1997 化妝品痤瘡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4—1997 化妝品毛發(fā)損害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5—1997 化妝品甲損害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6—1997 化妝品光感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7—1997 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6 處理原則

    6.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妝品。

    6.2 根據(jù)臨床類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膚病的治療原則對癥處理。

    6.3 避免再次接觸已經(jīng)明確的致病物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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