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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鈺琪 10月29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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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為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國普法辦組織力量匯總整理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當前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形成了有關法律知識問答。醫(yī)學教育網編輯為大家整理傳染病知識如下,以便大家及時鞏固傳染病學考點。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p>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規(guī)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等行為。
查看原文: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當前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問答——傳染病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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