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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對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說明如下:
第十條 口岸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進口藥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審查無誤后,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yī)藥產品注冊證》)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藥品《進口準許證》原件交還進口單位,并應當于當日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fā)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資料1份。
口岸藥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與進口單位聯(lián)系,到存貨地點進行抽樣,抽樣完成后,應當在藥品《進口準許證》原件第一聯(lián)背面注明“已抽樣”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