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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劑與治法的關系:治法是指導遣藥組方的原則,方劑是體現(xiàn)和完成治法的主要手段。
(一)八法:汗、吐、下、和、溫、清、消、補的含義及應用
汗法:通過發(fā)汗解表、宣肺散邪,使在肌表的外感六淫之邪隨汗而解的一種治法。汗法除主要治療表證外,凡是腠理閉塞、營衛(wèi)不通而寒熱無汗,或腠理疏松,雖汗出而寒熱不解的病證,皆可以汗法為治。麻疹初起;水腫之腰以上腫甚,瘡瘍初起;瘧疾、泄瀉、痢疾而有寒熱表證;汗法又有辛溫、辛涼之區(qū)別。
(二)吐法:通過涌吐,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等部位的痰涎、宿食或毒物從口中吐出的一種治法。吐法多用于實邪壅塞,病情急劇的病人。
(三)下法:通過蕩滌腸胃,瀉出腸中積滯,或積水、衃(pei)血,使停留于腸胃的宿食、燥屎、冷積、瘀血、結(jié)痰、停水等從下竅而出。凡邪在腸胃,而致大便不通、燥屎內(nèi)結(jié),或熱結(jié)旁流,以及停痰留飲、瘀血積水等邪正俱實之證,均可使用。下法又有寒下、溫下、潤下、逐水、攻補兼施。
(四)和法:通過和解或調(diào)和的作用以達到祛除病邪目的的一種治法。主要有和解少陽、調(diào)和肝脾、疏肝和胃、調(diào)和寒熱、表里雙解等。
此外,如《傷寒論》中對某些經(jīng)過發(fā)汗、 涌吐、攻下,或自行吐利而余邪未解的病證,宜用緩劑或峻劑小量分服,使余邪盡除而不重傷其正者,亦稱為和法。
(五)溫法:溫法是通過溫中、祛寒、回陽、通絡等作用,使寒邪去,陽氣復,經(jīng)絡通, 血脈和,適用于臟腑經(jīng)絡因寒邪為病的一種治法。溫法又有溫中祛寒、回陽救逆和溫經(jīng)散寒的區(qū)別。
注意:寒邪傷入肌表的病證,又當用汗法治療。
(六)清法:通過清熱瀉火,以清除火熱之邪,適用于里熱證的一種治法。清法又有清氣分熱、清營涼血、氣血兩清、清熱解毒,以及清臟腑熱等不同。
外感六淫之邪的表熱證,當用辛涼解表法治療。
(七) 消法:通過消食導滯和消堅散結(jié)作用,對氣、血、痰、食、水、蟲等積聚而成的有形之結(jié),使之漸消緩散的一種治法。消法又分消導食積、消痞化癥、消痰祛水、消疳殺蟲、消瘡散癰等。
(八)補法:通過滋養(yǎng)、補益人體氣血陰陽。補法的目的補益,或扶正祛邪。補法一般是在無外邪時使用,以避免“閉門留寇”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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