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
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單位應當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騿挝?,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的重要參考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