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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的一般要求)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認可。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檢驗機構)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可以確定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研究和食品檢驗爭議的裁決工作。
第六十三條(地方食品檢驗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食品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食品檢驗爭議的復檢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資源共享和精簡的原則,可以設立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檢驗任務。
第六十四條(其他食品檢驗機構)國家鼓勵中介檢驗機構或者院校、科研機構提供食品檢驗務。
第六十五條(檢驗活動的一般要求)食品檢驗機構在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統(tǒng)一的食品標準,保證檢驗活動的公正、高效。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真實、有效,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承擔食品檢驗爭議裁決或者復檢的機構不得承擔日常檢驗工作。承擔日常檢驗工作的機構不得從事對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實施的質(zhì)量控制與保證體系的認證活動。
第六十六條(復檢和裁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檢驗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檢驗機構或者本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對復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提出裁決請求。國家食品檢驗機構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第六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的一般要求)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認可。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檢驗機構)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可以確定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檢驗研究和食品檢驗爭議的裁決工作。
第六十三條(地方食品檢驗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食品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食品檢驗爭議的復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資源共享和精簡的原則,可以設立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檢驗任務。
第六十四條(其他食品檢驗機構)國家鼓勵中介檢驗機構或者院校、科研機構提供食品檢驗務。
第六十五條(檢驗活動的一般要求)食品檢驗機構在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統(tǒng)一的食品標準,保證檢驗活動的公正、高效。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真實、有效,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承擔食品檢驗爭議裁決或者復檢的機構不得承擔日常檢驗工作。承擔日常檢驗工作的機構不得從事對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實施的質(zhì)量控制與保證體系的認證活動。
第六十六條(復檢和裁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檢驗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檢驗機構或者本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對復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國家食品檢驗機構提出裁決請求。國家食品檢驗機構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